晋江市青阳新叶化妆品店经营未备案的进口儿童化妆品及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违法行为案
2022年2月21日,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未经注册特殊化妆品、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超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及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涉案产品、没收违法所得203元、罚款7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7月12日,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的经营柜台发现外包装标示为“Biore UV Barrier Me”(2瓶)、“mustela”(4瓶)、“ROSEE eco aloe”(4瓶)等3款产品(产品外包装均未见中文标签);外包装标示为“宝诗璐香遇清爽淋浴露”1瓶(产品外包装未见生产批号及使用期限);外包装标示为“露华浓精华洗发露”1瓶(包装上未标示生产企业名称及生产许可证号)。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供货商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等材料。经查,Biore UV Barrier Me为进口特殊化妆品、mustela为进口普通儿童化妆品、ROSEE eco aloe为进口普通化妆品、露华浓精华洗发露为国产普通化妆品,上述4款化妆品均未向监管部门注册或者备案;宝诗璐香遇清爽淋浴露为国产普通化妆品,涉案批次超过使用期限;当事人经营上述5款涉案化妆品均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查验供货者的主体登记证、注册或备案情况及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本案货值金额为624元,违法所得为203元。
当事人经营未经注册特殊化妆品、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超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及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六十条的相关规定。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是为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促进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而制定的。2020年6月,国务院公布《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加强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儿童化妆品市场经营行为,切实保障儿童用妆安全,2021年以来,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专项整治,以母婴用品店、化妆品专营店、大型商超为重点检查对象,严厉打击化妆品非法添加等危害儿童健康的严重违法行为,保障儿童用妆安全。
来源:福建省泉州市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免责声明:
1、本博客收录的法规信息均来自相关政府网站,部分法规需结合相关法规学习和使用,法规的效力需要自行判断。
2、标准来自于行业网站或同仁分享,仅供学习交流使用,正式场合请购买正版,若内容与纸质文件相关内容不一致,以纸质文件为准,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自行承担。
3、抽检数据、监督检查和相关监管数据均来自监管部门网站,数据可靠。
4、博客文章来源均有注明,转载文章版权归属原作者,如需转载,请与原作者联系。
5、博客只发布与叶竹洪个人工作相关的内容,信息不一定全面,敬请谅解。
6、如本博客有内容侵权,请告知删除,邮箱:22521453@qq.com。
7、欢迎加入叶竹洪博客交流群:468507536。